医疗事故侵犯了什么权?
前阵子去医院看病,结果遭遇了医疗事故。我现在身体受到了伤害,精神也很痛苦,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医疗事故到底侵犯了我的什么权利呢?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的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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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通常会侵犯患者的多种权利。首先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这明显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若造成患者身体机能受损、残疾等情况,则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其次是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在医疗事故中,若未经患者同意,对其进行不必要的手术、切除正常器官等行为,就侵犯了患者的身体权。依据同样是《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再者是知情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信息,并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对医疗方案等作出选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相关情况,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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