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虽然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但其中一些规定精神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首先,法律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过去该意见里,列举了多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存在影响夫妻正常生活的生理问题且无法治愈,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这种情况对夫妻感情的影响。 其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强调了婚姻基础的重要性,如果双方婚前没有足够的了解就匆忙结婚,婚后又无法培养起感情,共同生活困难,这也可能被认定为感情破裂。 再者,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这种欺诈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的信任基础,当被发现后,可能导致夫妻感情难以维持,法院也会将此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还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结婚后却没有实际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说明夫妻之间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的基础。 另外,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这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对夫妻感情伤害极大,多次处理仍无法挽回的,法院通常会认定感情破裂。 虽然该意见已不再适用,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与过去意见有一定的延续性,都是从不同方面来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