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断定医疗事故?


断定医疗事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主体来看,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行为的违法性也是重要判定因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例如,医生在手术前未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护士没有严格遵循药物的使用剂量和方法等。这些规定和规范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的基本准则。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关键要素。这里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患者的损害,但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患者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同时,必须有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这种损害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残疾甚至死亡等。并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如果患者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如患者自身的疾病发展或者不可抗力等,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实际断定医疗事故时,通常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进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