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视居住场所如何确定?

我家里有个亲戚因为涉嫌一些案件被要求监视居住,我们不太清楚这个监视居住的场所是怎么确定的。是可以自己选地方,还是由相关部门指定呢?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规定和标准,免得因为不懂出什么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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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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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里所说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当地有合法的居住地方,那么监视居住就会在这个住处进行,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同时也便于执行监视居住的措施。 而“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居所的选择是有严格要求的,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同时也要便于执行机关进行监视和管理。 另外,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并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总之,监视居住场所的确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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