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名誉权侵权是如何认定的?
我看到一篇新闻报道,感觉里面的内容对报道对象的名誉有损害。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 是不是构成新闻名誉权侵权,想知道在法律上,新闻名誉权侵权是怎么认定的,有哪些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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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权侵权指的是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在认定新闻名誉权侵权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首先是违法行为。新闻报道中存在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就属于违法行为。例如,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的言辞来描述报道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其次是损害事实。即因为新闻报道,导致被报道者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损害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也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比如,一家企业因为一篇虚假的新闻报道,导致客户流失,业务量下降,这就构成了损害事实。
再者是因果关系。也就是新闻报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只有当损害事实是由新闻报道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才能认定存在侵权。例如,因为新闻报道中对某人的不实描述,使得周围人对其产生负面看法,进而导致其名誉受损。
最后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报道内容虚假或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进行报道;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报道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过错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总之,认定新闻名誉权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新闻报道的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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