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退场协议未盖章时如何确定签字人的职务行为?


在施工退场协议未盖章的情况下,确定签字人的职务行为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协议是否能对相关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判断的方法及法律依据。 首先,要明确职务行为的概念。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通俗来讲,就是员工以公司名义,为了公司利益,在其工作范围内所做的事情。 判断签字人是否为职务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考察签字人的身份和职权。查看签字人是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所以,如果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那么其签字行为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 第二,对于非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人,要审查其是否有公司的授权。公司可能会通过书面授权书、介绍信等方式,赋予员工代表公司签订协议的权力。如果有相关的授权文件,且授权范围涵盖了签订施工退场协议,那么签字人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三,看签字人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如果签字人在公司中一直负责施工相关的事务,签订施工退场协议与其工作职责相符,并且在以往的类似事务中也有代表公司签字的先例,那么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认定其签字行为是职务行为。这是基于表见代理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结合协议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如果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了相关义务,比如支付款项、交接工作等,这也可以作为签字人是职务行为的有力证据。因为公司的履行行为表明其认可了该协议。 综上所述,确定施工退场协议未盖章时签字人的职务行为,需要综合考虑签字人的身份、授权情况、工作职责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