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的责任是怎么判定的?
我前几天开车到目的地停车开门时,车门碰到了后面骑电动车的人,对方摔倒受伤了。我想知道这种‘开门杀’情况,责任一般是怎么判定的啊?是我要负全部责任,还是对方也可能有责任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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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开门杀’指的是车辆停稳后,乘车人或驾驶人突然打开车门,致使他人(通常是骑车人或行人)来不及反应而发生碰撞,进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判定‘开门杀’的责任,需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是驾驶人开门导致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驾驶人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在不合适的时候开门,或者开门时没有观察周围情况,那么驾驶人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例如,车辆刚停下,驾驶人就匆忙打开车门,没有查看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车辆,导致后方骑车人撞上车门受伤,这种情况下驾驶人的责任就比较大。 其次,要是乘车人开门引发事故。乘车人也有注意观察的义务,如果乘车人在开门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乘车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如果驾驶人有过错,比如停车位置不当,停在了不允许停车的地方,或者停车时没有提醒乘车人注意后方情况,驾驶人也可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比如,车辆违规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乘车人开门时撞到了正常骑行的电动车,此时驾驶人因为违规停车有过错,乘车人和驾驶人可能都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骑车人或行人自身也存在过错,例如骑车人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等,那么骑车人或行人也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由交警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判断,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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