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案件怎样认定未遂?


在法律领域,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特殊形式。扒窃通常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而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的状态。那么,对于扒窃案件,如何认定未遂呢? 要理解扒窃未遂的认定,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扒窃既遂。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精神,当行为人成功获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时,一般认定为扒窃既遂。这里的“获取”意味着行为人对财物建立了实际的控制。例如,将他人口袋里的钱包掏出并拿在自己手中,就属于对财物建立了实际控制,构成扒窃既遂。 而扒窃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扒窃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这里的“着手实施”,是指行为人开始对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实质性的侵害行为,比如伸手去掏他人口袋、触摸他人放置财物的部位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各种因素,导致其无法完成扒窃行为或无法实际控制财物。比如,在行为人伸手去掏他人钱包时,被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者在行为人刚接触到财物时,周围群众的呼喊引起了注意,使其不得不放弃扒窃等情况,都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扒窃未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扒窃案件中,该条文同样适用。这意味着,如果被认定为扒窃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比照扒窃既遂的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扒窃未遂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行为人实施扒窃的具体环境、手段、财物的性质和位置等。如果财物放置在相对隐蔽且难以获取的位置,行为人虽有扒窃动作但未能触及财物核心部分,也可能被认定为未遂。同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未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不认为是犯罪。总之,扒窃未遂的认定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