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人格混同该如何认定诉讼时效?


在解释两个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之前,先了解一下相关概念。公司人格混同指的是两个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出现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情况。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两个公司人格混同的诉讼时效认定,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发现两个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并且因此导致自己的债权受到损害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比如,债权人发现两个公司的财务混同,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明确清偿主体的偿还,从知道这个情况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然而,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例如,债权人虽然知道两个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但并不明确这种混同对自己权利造成损害的具体程度和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如果债权人在一定合理的时间内应当发现权利受损,但由于自身疏忽没有发现,诉讼时效也会按照应当知道的时间起算。 另外,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混同的公司主张过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函件、诉讼等方式,那么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总之,两个公司人格混同诉讼时效的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时间点,同时要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等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