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被行贿人供出受贿罪该如何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校长被行贿人供出受贿罪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要看校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学校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公立学校的校长就符合这一主体要求,而私立学校校长通常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其次,要判断校长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认定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校长在学校的招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拥有决策权、审批权等,其利用这些权力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就可能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再者,要有受贿的行为表现。受贿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即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另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也就是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同时,还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也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即可。例如,校长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并答应在招生时给予行贿人子女特殊照顾,即使最终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办成,也可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证据方面,不能仅仅依据行贿人的供述就认定校长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行贿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校长有罪和处以刑罚。司法机关还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财物的交付凭证、相关的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校长是否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校长被行贿人供出受贿罪后,要从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受贿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证据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