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房拆迁怎么确定补偿权利人?

我家有套公房要拆迁了,家里人都想争取补偿款,可我不知道这补偿权利人到底该怎么确定。是看户口在不在里面,还是有其他的标准呢?我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免得家里人因为补偿款的事闹矛盾,所以想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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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拆迁
  • #补偿权利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房拆迁过程中,确定补偿权利人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房的概念。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公房拆迁补偿权利人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但公房的所有权人通常是国家或单位,而实际居住使用的是承租人。所以,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在一定程度上也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对于直管公房,即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若符合一定条件,可作为补偿权利人。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该公房,并且具有该公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等。例如,承租人长期居住在公房内,按时缴纳租金,且户口也落在该公房处,那么在拆迁时,其可能被认定为补偿权利人。 对于自管公房,即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其补偿权利人的确定方式与直管公房类似,但可能会结合单位的内部规定。如果单位与承租人之间有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共同居住人也可能成为补偿权利人。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若符合这些条件,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在确定补偿权利人时,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承租人死亡的情况。此时,若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需要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由新的承租人作为补偿权利人参与拆迁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公房拆迁补偿权利人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房屋性质、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情况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进行判断。如果在确定补偿权利人过程中遇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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