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性骚扰罪名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一件挺闹心的事儿,有人说我对别人构成了反向性骚扰,可我觉得挺冤枉的。我不太清楚到底怎么就算是反向性骚扰罪名。就想弄明白,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是反向性骚扰,想了解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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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反向性骚扰”在法律上并非标准或公认的概念。 一般所说的性骚扰,是指那些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性要求或者其他带性意味的言语或举动,让被骚扰的人觉得不舒服、受威胁或者被侮辱。反向性骚扰通常指在特定情境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如因性别、种族、身体残障等因素)对占据优势地位的人群进行的不当性行为 。 不过,反向性骚扰与常规性骚扰的判定标准基本相似。一方面,要考虑行为是否违反了对方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这些行为、言语等。比如,一方反复对另一方进行性暗示的言语骚扰,对方明确表示反感、拒绝后,还继续这种行为,这就可能涉及性骚扰。 另一方面,这些行为要达到性骚扰的界限。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行为的方式、频率、场合等。例如在公共场合,一方对另一方做出带有明显性意味的肢体动作,引起对方极大不适,这就可能构成性骚扰。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反向性骚扰,但对于判定性骚扰的基本原则是适用的。 如果涉及错怪别人性骚扰的情况,也有不同的法律关联。比如故意编造关于别人的虚假性骚扰指控并到处传播,让别人名誉受损,可能构成诽谤;故意向警察或法院提供假信息,让别人被不公正地调查或指控,可能是诬告陷害;恶意利用司法程序给别人乱安性骚扰罪名,可能算滥用司法程序;如果性骚扰指控是为了报复等不道德或不当目的,也可能涉及违法。 在面对可能涉及反向性骚扰的情况时,受害人要积极保留相关证据,像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并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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