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我涉及到一起跟妨害药品管理有关的事情,现在对销售金额认定这一块不太清楚。不知道在法律上,这个销售金额是只算实际卖出去收到的钱,还是包括那些已经谈好但还没收到钱的部分,也不知道有哪些具体的认定规则,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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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妨害药品管理罪销售金额认定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而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定罪量刑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销售金额,简单来说,就是在销售妨害药品管理相关药品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对于已经实际销售出去的药品,其销售金额的计算相对明确,就是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乘以销售的数量来确定。比如,销售了100盒某种违规药品,每盒售价100元,那么这部分的销售金额就是100×100 = 10000元。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形。对于已经签订销售合同,但药品尚未交付或者货款尚未实际收到的情况,是否应计入销售金额呢?一般来说,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且能够合理确定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即便款项未收到,也应当将这部分金额认定为销售金额。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的签订意味着交易已经达成,销售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例如,商家与客户签订了销售500盒药品的合同,约定每盒价格200元,虽然药品还未交付,钱也没收到,但这500×200 = 100000元应计入销售金额。 另外,对于赠品形式的药品销售,也需要进行特殊考虑。如果赠品是作为销售药品的附属部分,且与销售行为存在关联,那么赠品对应的价值也可能会计入销售金额。比如,购买一定数量的药品赠送一定数量的同种药品,赠送药品的价值实际上是包含在购买药品的价格中的,所以这部分赠品价值也应算入销售金额。 在认定销售金额时,还需要考虑价格的合理性。如果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可能需要进行评估和调整。比如,市场上某种药品正常售价为每盒50元,而销售者以每盒10元的价格大量销售,这时就需要结合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来合理确定销售金额,不能单纯以实际销售的低价来计算。 司法实践中,认定销售金额通常会依据相关的销售记录、合同、发票等证据。如果没有这些直接证据,也可以通过调查上下游的交易情况、库存情况等进行推算。同时,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要遵循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确保认定的金额准确合理,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准确打击妨害药品管理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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