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应该按照什么确定销售额?
我经营着一家电子产品店,经常会有以旧换新的活动。但我一直不太清楚,在这种以旧换新的交易里,销售额到底该怎么确定。是按新商品的售价,还是要考虑旧商品的回收价格呢?我担心确定错了销售额会带来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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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旧换新业务中,确定销售额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确定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确“以旧换新”的概念,它就是消费者把旧的商品交给商家,然后补上新旧商品的差价,从而换得新商品的一种交易方式。对于一般货物的以旧换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这是因为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举个例子,如果一台新手机售价是5000元,消费者拿旧手机来换,旧手机作价500元,消费者补差价4500元。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销售额应该按照新手机的售价5000元来确定,而不能按照实际收到的差价4500元来确定。不过,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有着特殊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销售额是商家实际收取的差价部分。比如,一条新的金项链售价是8000元,消费者拿旧金项链来换,旧金项链作价3000元,消费者补差价5000元。此时,商家的销售额就按照实际收取的差价5000元来确定。所以,在以旧换新业务确定销售额时,要区分是一般货物还是金银首饰,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来操作,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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