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夫妻分居该如何认定?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太好,已经分开住一段时间了,打算起诉离婚。但听说法律上对夫妻分居有特定认定标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到底怎样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分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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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中,夫妻分居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法律上的夫妻分居,是指在夫妻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各自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 从认定标准来看,第一个条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强调分居是因为感情方面出了问题,而不是其他客观原因,像工作、学业等原因导致的分开居住,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夫妻双方因为工作地点不同,一个在外地工作,一个在本地,这种就不属于因感情不和的分居。 第二个条件是分居需具有持续性,一般以两年作为认定标准,但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打个比方,一方在外地工作,只是周末或者节假日回家,这种断断续续的分开,就不能认定为分居。 第三个条件是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其中包括性生活、经济支持等方面。要是双方虽然分开住了,但是还有经济往来等情况,就不能看作是分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就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也说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依据。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的“两年”计算方法为:从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后的次日起算,一直到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状当日为止。并且分居时间要连续计算,如果期间有短暂复合又再次分居,之前的分居时长就不再计入,要重新开始计算新的分居期。 相关概念:夫妻分居:指夫妻双方在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生活方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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