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领取保管物的时间如何确定?

我把东西交给别人保管,当时没说什么时候去取。现在我有点着急想要拿回来,但又不确定有没有到可以领取的时间。我想知道依据民法典,领取保管物的时间是怎么确定的,我能不能现在就去把保管物拿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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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物领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保管关系里,确定领取保管物的时间是个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 首先,如果寄存人和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领取保管物的时间,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的时间来领取。比如,你和保管人签订的合同里写明,保管期限是从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那么通常你就应该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去领取保管物。这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就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领取保管物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以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种情况下,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也就是说,你在没有和保管人约定领取时间时,随时都有权利去把保管物取回来。 再者,对于保管人来说,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况下,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例如,保管人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再继续保管物品了,就可以要求寄存人及时领取。但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间,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这里的“特别事由”,一般是指出现了危及保管物安全等不得已的情况,比如保管场所遭遇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保管物安全,此时保管人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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