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大小?


遗嘱效力的认定是一个在处理遗产继承时非常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大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遗嘱的类型,常见的遗嘱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这些不同类型的遗嘱,在法律上都有各自的生效要件。对于自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自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书写的具体日期,这样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代书遗嘱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所有相关人员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现在不再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而是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在认定遗嘱效力大小时,首先要判断每份遗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只有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存在多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且内容相抵触,那么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来分配遗产。总之,认定遗嘱效力大小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并结合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