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联系不上时怎么解散公司?


当公司股东联系不上时,若要解散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里约定了公司解散的条件,当条件达成时公司可以解散。同时,股东会也有权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不过,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联系不上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足以阻止通过解散决议的比例,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通知所有股东参会,即使联系不上的股东无法出席,只要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达到法定比例,就可以作出有效的解散决议。之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清算和解散的后续事宜。 如果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例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符合解散公司的条件。如果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公司将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在整个解散公司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清算组组成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要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以保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