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与国企出资设立的公司如何解散?

我在一家国企出资设立的公司工作,最近公司经营状况不太好,听说可能要解散。我不太清楚国企和国企出资设立的公司解散的流程和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具体该如何操作,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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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国企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解散是一个复杂且需遵循严格法律程序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司解散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对于国企与国企出资设立的公司,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就可以启动解散程序。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选择解散。不过,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一般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时,这是一种被动的解散方式。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行政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而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公司决定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总之,国企与国企出资设立的公司解散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要求进行,以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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