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票据无效和票据变造?


在了解如何区分票据无效和票据变造之前,我们先分别来看看这两个概念。 票据无效,简单来说,就是票据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像一张废纸,不能起到正常票据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比如一张汇票上,中文大写金额写的是“壹万元整”,而数码记载的却是“100000元”,这种情况下这张票据就是无效的。另外,第九条也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若有人把票据上的日期进行了更改,那么这张票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票据变造则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比如张三拿到一张票据,他偷偷把票据上的金额从1000元改成了10000元,这就是典型的票据变造。《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区分票据无效和票据变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行为主体。票据无效通常是由于票据本身的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一定存在特定的实施主体;而票据变造是由无权更改的人实施的行为。其次是法律后果。票据无效意味着整个票据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相关权利义务无法依据该票据主张;票据变造的话,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最后是表现形式。票据无效多是因为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关键记载事项的错误或更改;票据变造则是对除签章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进行了非法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处理票据业务时,都要仔细审查票据的各项记载,避免因为票据无效或被变造而遭受损失。如果发现票据存在问题,要及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