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实行行为?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朋友打算实施盗窃,他提前去踩点、准备工具,可还没动手就被发现了。我不太清楚他这算犯罪预备还是实行行为,想了解下这两者到底该怎么区分,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有没有啥明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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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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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和实行行为是犯罪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正确区分它们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至关重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准备工具”,就是准备实施犯罪所需要的各种物品,比如为了盗窃准备撬锁的工具,为了杀人准备刀具等。而“制造条件”的范围就更广了,包括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像踩点;勾结共同犯罪人;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接下来看看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直接去做犯罪的事情了。比如在盗窃犯罪中,开始撬门进入房间寻找财物;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的动作。实行行为具有直接侵犯法益的特点,它是犯罪行为的核心阶段。 区分犯罪预备和实行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只是为犯罪做准备,还没有直接对犯罪对象造成威胁,那么通常属于犯罪预备;而一旦开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就进入了实行行为阶段。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计划抢劫银行,他先去银行周围观察环境、了解营业时间、绘制地图,这些都属于犯罪预备。但当他拿着凶器进入银行,对银行工作人员实施威胁时,就进入了实行行为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着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不同的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准确区分犯罪预备和实行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总之,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实行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合理量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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