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付款时怎样区分四金?


在购房付款时,定金、订金、诚意金和认筹金是四个不同的概念,正确区分它们对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如何区分这“四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单来说,定金具有惩罚性,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是要不回来的;如果开发商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写的是“订金”,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无条件将订金退还买方。 诚意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是购房者为了表达购房诚意而向开发商支付的一笔款项。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它更像是一种意向金。购房者缴纳诚意金后,获得了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最终没有购买房屋,诚意金一般是可以退还的。 认筹金也是购房者在购房前向开发商缴纳的一笔款项,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认筹金同样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在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房屋的情况下,认筹金应予以退还。不过,如果购房者后期与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认筹金可能会转化为定金。 在购房付款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所支付款项的性质,是定金、订金、诚意金还是认筹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