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将为您详细区分。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讲,就是继承人本来有权利继承遗产,但自己主动不要了。而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也就是说,是因为继承人做了某些错事,被法律剥夺了继承遗产的权利。 从构成要件来看,对于继承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意味着放弃继承权需要有明确的书面表示,并且是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 而继承权的丧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从法律后果来讲,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自愿的行为,放弃后继承人就不再参与遗产的分配。而继承权的丧失是一种法律制裁,一旦被认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就不能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可以反悔的,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被允许;而丧失继承权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等),否则一般不能恢复。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对于准确处理遗产继承纠纷非常重要。当出现继承相关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准确判断是属于继承权的放弃还是丧失,以维护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