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该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这里的用人单位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如,在一家正规的制造企业工作,企业就是用人单位,员工就是劳动者,这是典型的劳动关系主体。而雇佣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比如,个人请保姆做家务,这就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 在从属性方面。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例如,员工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进行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指挥,但这种从属性相对较弱,雇员有较大的自主性。比如,小时工在完成工作时,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任务即可,工作时间和方式相对灵活。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面也存在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例如,企业会在每月固定的日期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给员工发放工资。而雇佣关系中,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支付,可能是按小时、按天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支付。比如,雇佣临时搬运工,完成搬运任务后当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这些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雇佣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在雇佣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