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区分?


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分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种合同的基本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从形成原因上看,可撤销合同的产生主要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就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通常是合同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在合同效力方面,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在撤销之后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得到追认或者补正之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从行使权利的主体来看,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受损害方行使,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由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权人行使。 综上所述,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在形成原因、合同效力、行使权利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合同事务中,准确区分这两种合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