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区分?

我不太清楚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前几天看到新闻,有人开车撞了好多人,有的说是交通肇事,有的说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就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区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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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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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两个容易混淆但又有明显区别的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分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基本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活动中因为违反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具有和上述几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类似的危险性。 从主观方面来看,二者存在显著差异。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违反了交通法规,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例如,司机张某因为疲劳驾驶,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行人,结果发生了碰撞事故,张某主观上并不想撞人,只是因为疏忽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李某为了报复社会,故意驾驶车辆在人群密集的商场门口横冲直撞,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却仍然实施了该行为,这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客观行为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交通肇事罪通常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并且往往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相关联。这些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例如,王某酒后驾车,在十字路口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某的行为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表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则更为多样化,不限于交通领域,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性,就可能构成该罪。比如,有人在居民楼里故意纵火,或者向人群中投掷爆炸物等行为,都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再从危害后果来看,交通肇事罪要求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必须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赵某在人员密集的广场上故意驾驶车辆高速行驶,虽然没有撞到人,但他的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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