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离婚财产究竟该怎么分配呢?


在婚姻法相关规定下(现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财产分配需要先区分财产性质,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 协商优先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财产。 - 均等分割原则: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有所差别。例如,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 照顾相关方原则: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比如,一方在婚姻中对抚养子女付出较多精力,或者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 - 给予补偿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再次,关于一些特殊财产的分配: - 房产:如果房产是婚后购买的,且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则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如果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一部分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 -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 - 无法分割的财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或者通过财产拍卖或者双方竞价取得财产。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有关于财产的特殊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