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积金该怎么分配给女儿?


在探讨离婚时公积金如何分配给女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公积金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分配原则。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就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离婚时,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首先是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配公积金,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 然而,这里说的分配是在夫妻之间进行的。如果要将公积金分配给女儿,这其实涉及到财产的赠与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如果协商一致,愿意将属于自己的公积金份额赠与女儿,这是可以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表示将各自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赠与女儿。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单纯为了将公积金赠与女儿而提取,可能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所以在操作时,夫妻双方需要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具体的政策和办理流程,看是否可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将公积金分配给女儿。如果无法直接提取公积金赠与女儿,夫妻双方也可以在离婚分割公积金后,将对应的款项以其他合法方式交付给女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