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判给女方后如何进行分配?


离婚孩子判给女方后,涉及到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等方面的分配问题。 首先是抚养权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判给女方,那么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女方获得直接抚养权。 其次是抚养费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就是男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话,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最后是财产分配问题。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无特殊约定的,原则上平分,但会适当照顾获得抚养权的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比如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