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在上海的一家公司工作,现在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好像没有要续签的意思。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拿到补偿,要是能拿的话,具体的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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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标准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某员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8个月,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那么单位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是员工不续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单位原本工资是5000元,续签时提高到6000元,员工还是不续签,单位就无需支付补偿。另一种是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单位原本工资是5000元,续签时降到4000元,员工不续签,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同样按照上述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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