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进行赔偿?

我在上海工作,现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好像没有要续签的意思。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拿到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另外,如果是我自己不想续签,会不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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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上海,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一、公司不续签的情况** 如果是公司决定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公司就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作年限满6个月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果员工符合特定条件并请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拒绝的,则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 员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达到十年以上; 2. 在公司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后或国有企业改革重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在那里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到十年; 3. 公司和员工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员工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续签的情况,那么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就必须同意。 **二、员工不续签的情况** 1. 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单位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例如,公司原本工资是5000元/月,续签时提高到6000元/月,员工却不想续签,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 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比如公司原本提供免费午餐、班车接送等福利,续签时取消了这些福利,导致员工不愿意续签,公司就需要按照上述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那公司不续签就不需要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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