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约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进行赔偿?


合同到期不续约的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用人单位不续约的情况** 如果是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3年8个月,那么公司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了2年3个月,则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反对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不续约的情况** 1.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比如,原合同工资是5000元/月,续约时用人单位提出工资提高到5500元/月,其他条件不变,劳动者拒绝续约,就没有经济补偿。 2. 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降低工资、减少福利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原合同工资是6000元/月,续约时用人单位提出工资降到5000元/月,劳动者拒绝续约,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