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给补偿?

我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了,现在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好像没有要续签的意思,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补偿呢?另外,如果是我自己不想续签,又会不会有补偿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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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给补偿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生活和再就业权益。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是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又要分不同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原来工资是5000元,公司提出续签时工资提高到6000元,劳动者仍然不愿意续签,此时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原来工资是5000元,续签时公司提出工资降到4000元,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公司就需要支付补偿。 另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初期,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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