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应如何正确分割公司股权?


在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同情况下离婚夫妻分割公司股权的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公司股权,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分不同情况来探讨股权分割的方法。 如果夫妻双方都持有公司股权,并且愿意协商分割,那么他们可以自行约定股权的分配比例。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调整,或者一方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方。 要是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处理起来就相对复杂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举例来说,甲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时,甲和其配偶乙协商一致,将甲的部分股权转给乙。此时,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都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乙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比如,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乙成为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甲转让给乙的股权,那么甲转让股权所得的款项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那么就视为他们同意乙成为公司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相对简单一些。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股份的数量。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夫妻一方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离婚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股票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价值进行分割。 在分割公司股权时,还需要注意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当事人在处理股权分割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