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购买、继承或受赠等明确属于个人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情形一: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产通常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甲在结婚前就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即便和乙结婚,这套房子依然是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乙不能要求分割。 情形二: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甲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和乙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甲,但甲需要对乙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进行补偿。 情形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例如,甲乙婚后一起买了房,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就可以竞价;一方想要房子就给另一方补偿;都不想要就拍卖房子分价款。 情形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甲的父母在甲乙婚后出资为甲买了套房并登记在甲名下,那这套房就是甲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都出资,登记在甲名下,若无其他约定,甲乙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总之,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在实际处理中,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