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宅基地的使用权怎么分?
我和老公打算离婚了,我们家有一处宅基地,现在不知道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该怎么分。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一下在离婚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相关规定和方法,希望能知道自己在这件事上有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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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村民拥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当涉及到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这要结合多方面的情况来处理。 首先,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宅基地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是紧密相关的。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宅基地是以家庭户的名义申请的。当双方离婚时,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协商结果对宅基地的使用进行划分。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也就获得了该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然后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通常会考虑建房的出资情况、夫妻双方的居住需求等因素。如果一方对建房贡献较大,可能在宅基地使用的分配上会有一定的倾向。 若夫妻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一般不能单独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如果地上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可以获得房屋相应的财产权益。例如,在房屋的居住使用或者经济补偿方面得到一定的保障。 此外,在处理离婚宅基地使用权分割时,还需要遵循“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通常是一并处理的。不能将房屋和宅基地的权益分离处理,以确保权利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总之,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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