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可以要求务工费吗?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小店,平时我俩都在店里干活。最近朋友提出要务工费,可我觉得大家都是合伙人,一起经营就不该再单独算务工费。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合伙人到底能不能要求务工费,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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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务工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如果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可以获得务工费,那么提出要求的合伙人是有权利依据协议获得务工费的。这就好比大家事先说好的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相关约定,情况就比较复杂了。一般来说,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劳动,是其履行合伙义务的一部分,因为合伙人本身就享有合伙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但如果该合伙人承担了超出正常合伙事务范围的额外劳动,或者在合伙经营中承担了更多的劳务付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他也有可能主张适当的劳务报酬。《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合伙的实际情况、各方的贡献等因素来做出公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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