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诉状里的家电财产该如何划分?
我正准备打离婚官司,涉及到家里家电财产的划分问题,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分。像电视、冰箱这些家电,到底是平分还是有其他划分方式呢?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好让自己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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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离婚诉状里家电财产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家电财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家电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电视、冰箱等家电,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家电,有两种分割方式。一是协议分割,即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划分这些家电。比如,一方想要电视,另一方想要冰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二是判决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同时,也会考虑家电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等因素。例如,某些家电可能对抚养子女有实际帮助,可能会倾向于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某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 如果家电是一方的特有财产,比如是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家电,那么该家电一般归购买方本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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