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全责在民事赔偿中如何划分主次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逃逸被认定为全责时,民事赔偿的责任划分有其明确的规则。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而“民事赔偿责任”则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所承担的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法律责任。当逃逸方被认定为全责时,通常意味着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逃逸方要承担全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逃逸被认定为全责的情况下,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如果逃逸方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一般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比例。很多商业保险合同中会约定,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情形,此时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就需要逃逸方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即便逃逸方被认定为全责,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也会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赔偿责任。不过这种减轻是有限度的,逃逸方仍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总体而言,逃逸被认定为全责时,逃逸方通常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