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如何划分?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划分是一个比较复杂但也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均等分割,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划分财产。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决。比如,会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抚养子女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会适当倾向女方,考虑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可能面临的一些特殊情况;还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分得更多的财产。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参与分割的,仍然归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比如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等,那么在离婚时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财产划分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