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下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夫妻名下财产的分割是指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和分配的过程。在法律上,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割时需要区别对待。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这些财产,都属于两人共同拥有。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是属于夫妻中某一方单独所有的,在分割财产时不参与分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协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商量如何分割财产,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按照协商好的方案来。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子女的抚养情况、女方的权益以及是否存在过错方等。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在财产分割上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份额。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一方恶意侵害另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