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回权中原价买回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房屋买回权是指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的以支付一定价款而买回已出卖房屋的权利。而原价买回则是指按照当初出卖房屋时的价格重新购回房屋。 在我国,虽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房屋买回权中原价买回的情形,但相关的规定可以从一些法律原则和其他条文中间接推导和适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为房屋原价买回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说,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以原价买回房屋,那么这个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了一件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办。一旦卖方按照约定行使买回权,买方就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公平原则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如果当初约定了原价买回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比如在房屋交易后,由于不可预见的政策调整等原因,房屋价值大幅下降,此时允许卖方以原价买回,避免买方因市场变动而获得过度利益,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贯穿其中。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原价买回条款,那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卖方有权在符合条件时要求原价买回,而买方也应该遵守约定,不能随意拒绝。 从合同编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包含了原价买回的条款,那么这个条款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买方拒绝卖方原价买回房屋的要求,卖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虽然我国没有直接针对房屋买回权中原价买回的详细法律条文,但通过上述法律原则和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为这种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关键还是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