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补偿不服该如何处理?


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首先,可以尝试与拆迁方协商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你可以清楚地向对方说明自己觉得补偿不合理的地方以及你的诉求和理由,和拆迁方好好沟通交流,争取能达成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合理补偿协议。要是双方谈妥了,就可以签订补偿协议,这样纠纷也就解决了。 要是协商没有结果,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你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把具体情况详细告诉律师,律师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也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还能协助你再次和拆迁方协商,为你争取更合理的补偿。 若你认为拆迁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60天内,你可以向拆迁补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协议、房屋评估报告、财产损失清单等,以此来证明你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注重证据和程序,充分准备才能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寻求媒体和舆论支持。通过媒体和舆论的力量,能让更多人了解你的诉求和遭遇,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也会给拆迁方施加压力,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不过要注意,寻求媒体和舆论支持必须合理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等一系列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通俗讲就是“民告官”的一种法律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