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最近遇到拆迁的情况,但是对给出的拆迁补偿协议有些地方不太认同,心里很纠结。想知道要是对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了,具体该通过什么办法来解决呀?是找相关部门反映还是走法律途径呢,想了解下具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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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处理方式如下:首先,如果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涵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其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就是向作出补偿决定的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让上级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合法合理;行政诉讼则是向法院提起,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另外,如果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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