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和外债该如何分配?
我打算和配偶离婚,现在比较发愁财产和外债的分配问题。我们有一些共同财产,像房子、车子,也有一些共同债务。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离婚后财产和外债分配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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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后财产和外债的分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说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举个例子,如果夫妻双方婚后一起购买了一套房子,这就属于共同财产。在分配时,如果双方能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一方要房子,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那按照协商结果来就行。但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像房子的出资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归个人所有的,离婚时不参与分配。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买好的车子,即便婚后夫妻一起使用,离婚时这辆车还是属于购买方。 再来说外债的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为了家庭生活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子,这笔贷款就是共同债务。在偿还时,双方有共同的责任。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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