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般如何分家产?


离婚时家产的分割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首先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是男女平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歧视妇女,要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 三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若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四是给予补偿的原则。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过错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