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协议离婚该怎么办?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主要有以下流程:首先,夫妻双方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这份协议要明确表达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并且要对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给、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有一套房子,要写清楚房子归谁所有,得到房子的一方是否需要给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 然后,双方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反悔,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