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程序该怎么走?


法医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等技术手段,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尸体等进行检验、鉴定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医鉴定的程序: 首先是委托。一般由办案机关或当事人提出委托申请。委托单位需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写明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等内容。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委托法医鉴定;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但在诉讼中可能存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接着是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是否合法,以及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之后是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鉴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查、分析等操作,得出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然后是补充鉴定。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改变,或者需要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等情况,经委托方同意,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 还有重新鉴定。当出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最后是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鉴定后,会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般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交付委托方。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