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做?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程序,它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首先,有两种途径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第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通常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需要专业鉴定来明确责任的情况。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就是说,如果医患双方都愿意通过鉴定来解决争议,就可以一起选定医学会进行鉴定。 然后,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通常是按照地域等因素来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在提交鉴定材料方面,医疗机构需要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而患者一方也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比如门诊病历等。 最后,医学会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陈述及答辩等,最终作出鉴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