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撤诉?


在我国,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受害人撤诉的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等。对于这类案件,受害人如果想撤诉,直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即可。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裁定准许撤诉。 其次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没有权利撤诉。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个人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案件。不过,受害人的态度和意见在司法程序中也会得到一定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受害人不能直接撤诉,但如果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司法机关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此外,如果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赔礼道歉等,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